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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房企减负!贵州省级楼市新政出炉
来源:乐居新媒体2022-06-08 22:26:26
摘要
5月30日,省住建厅等12个部门印发《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楼市再出新政。

契税「优惠」,房企减负!贵

  5月30日,省住建厅等12个部门印发《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楼市再出新政。

  本次省级新政较此前贵阳「428新政」有所不同的是,更加注重刺激需求,同时也对此前降低企业开发成本方面政策做了补充。

  即便如此,新政依然站在「缺钱」的角度考虑问题,并未像某些省市一样直接发放购房补贴。

  不过类似「按照契税额度发放消费券」的政策也算是神来之笔,一方面可以小小地刺激购房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刺激普通消费,算得上一举两得。

  只不过具体条款还是有些语焉不详,不知道享受优惠的条件,是需要2022-2024年「购房且办理不动产证」,还是仅需「办理不动产证」即可。

  总的来说,新政算是在政府层面,把除了发钱以外一切能做的救市工作都给做了。

  以下是我个人摘取的政策重点,政策全文会附在最后。

  一,公积金方面,对于已经首套结清的,再次贷款按首套执行;取消两次公积金贷款间隔限制;额度紧张的地区可做商贷贴息的「公积金贷款」;省内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可以「又提又贷」。

  二,商贷方面,首套房商贷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LPR下调20个基点;对于已结清商贷的家庭,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首套房执行贷款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人群,可以灵活采取延后还款时间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三,税收补贴方面,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2022-2024年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建面在90平米以下的,按应缴纳契税100%额度发放消费券,房屋建面在90平米以上的,按应缴纳契税80%额度发放消费券;消费券可定向用于装修、家居建材、家具、家电、餐饮等。

  四,吸引人口方面,对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在本地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商品房持有居住证的,凭证明可在房产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发放购房补贴;通过各种政策,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五,支持房企方面,对商住房地产项目,可弹性设置商住比例;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项目,可申请修改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库存商品房可作为安置房源由政府购买;招拍挂土地保证金可按最低20%比例执行;新出让地块必须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减少房企征拆成本和时间成本;房企可以用银行开具的保函来替换等额的预售监管资金。

  附:《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我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一)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调整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根据地区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情况,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

  (二)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额度紧张的地区,可由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保障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三)支持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省内购房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四)放开公积金“又提又贷”限制。对同一套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同时,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20%执行。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针对受疫情影响人群,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

  (六)给予购房税收补贴。给予购房人政府消费券奖励。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2022-2024年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按缴纳契税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政府消费券。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所缴纳契税的100%发放助商惠民消费券,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所缴纳契税的80%发放助商惠民消费券。消费券可定向用于装修、家居建材、家具、家电、餐饮等消费支出。

  (七)吸引人才落户。对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在本地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商品住房的,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持有居住证的,享受在房产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购房补贴。

  (八)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各地要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让农民有钱购房。

  研究开发适合农民工购房的信贷产品,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契税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购房补贴、物业费补贴等政策,以使农民工成为长期稳定的住房消费群体。对进城购房的农民工,持有房产所在地居住证的可平等享受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二、完善市场合理供应结构

  (九)合理调整商住和车位配置比例。对商住房地产项目,可采取弹性设置商住比例上下限的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供需关系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更好适应市场需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配比应根据项目户型结构比例、交通区位、容积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支持已批未建项目指标调整。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依法申请修改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

  对于调整为住宅的,应部分移交地方政府用于安置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剩余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普通商品住房进行销售,销售资金主要限于企业在本地区的合理资金流动使用。具体比例由各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

  项目调整转型后,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落实各类设施配套要求,按批准规划用途对应的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技术标准,申请相关的审查、验收或备案,其水电气价格按批准规划用途的相应标准执行。

  (十一)拓宽安置房源筹集渠道。鼓励实物安置,按照自愿参与、择优选房、自主选择原则,由属地政府组织存量房作为安置房、调剂存量安置房等方式,拓宽安置房源筹集渠道,充实健全安置房源库。地方政府可通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引导和鼓励棚户区改造对象购买商品房,加快安置进度。

  三、支持企业流动性需求

  (十二)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和企业集团风险,在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不区别对待国有和民营市场主体,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十三)支持受困主体纾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要做好出险房地产企业项目处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

  (十四)调整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按规定最低比例(挂牌起始价20%)执行,允许按挂牌起始价成交。

  (十五)落实绿色建筑优惠政策。由省住建厅制定“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认定办法,并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住建部门认定的情况,依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2020年本)》核定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六)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新出让地块,必须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全面排查已出让地块项目,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加快完成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三通一平等工作,实现净地交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十七)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属地政府要确保配套基础设施和按规划配套的学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水、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在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申请后合理确定时限完成建设投入使用。

  (十八)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地要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保障监管实效的原则,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银行开具的保函来替换等额的预售监管资金,但保函替换资金不得超过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60%且剩余监管资金应满足项目后续1年内建设资金需求。保函资金用途由资金监管机构认定,主要限于开发企业在本地区的合理资金流动使用。

  (十九)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地要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缩短审批和办理时限,改进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十)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网络平台、自媒体要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加强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管理,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注:文章经【樾筑】公众号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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