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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布最新保障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来源:乐居买房2022-04-13 16:34:32
摘要
贵阳保障房如何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租金是多少?

乐居买房讯 日前,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22〕1号)相关要求,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草拟了《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4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

  1.电子邮箱:262930664@qq.com

  2.电话:0851-85811339

  3.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东路Soho公寓G座13楼

  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提醒:

  ①以下内容仅为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节选内容,完整内容可在<贵阳本地宝>发送<保障房>即可获取。

  ②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以下统称“本市”)分配、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01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

  (四)未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02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市户籍人员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在贵阳市的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证明合法就业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申请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分类评价证书等相关材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六)针对产业园区就业人员,可根据其与产业园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申请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03 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初审:

  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申请档案资料扫描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方式进行初审。

  (三)审核:

  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核查、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

  04  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在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05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06  退出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贵阳市工作、居住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十)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家庭情况由运营管理单位汇总报送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取消保障资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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